前言:未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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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经香港转运产地证需要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货物经香港转运到与我国签订自贸区协定国家的区域性产地证是需要“末再加工证明"的。这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已经与我国达成双边协议,接受香港中检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没有办理的话企业是不能清关的。
二、关于香港未再加工证明
“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KONG”。香港未加工证明是证明货物在中国生产制造,经过香港然后再出口到国外,在香港停留期间要确保货物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改造,让外国的客户在目的港可以顺利的清关。
三、代办未再加工证明需要提供资料
1、产地证正本;
2、商业发票盖章正本;
3、提单扫描件;
4、营业执照翻译件。
四、代办未再加工证明需要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出证(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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